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发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古墓、古建筑等文化遗址未经政府批准,个人及组织团体都不得进行开发损坏。但出于对古墓财富的掠夺和猎奇心理的驱动,盗墓的行为很长时间以来都是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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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1伙同李某1、孟某1及齐某1,携带探测仪、电钻等盗墓工具,驾车至嘉祥县内盗掘墓葬。同年1月4日23时许,高某1、李某1、孟某1在挖掘盗坑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探测仪、铁锨、电钻等工具。现场已挖掘长1.2米、宽0.63米、深10米的盗坑。
经嘉祥县旅游文物服务中心认定,该作案地点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录的不可移动文物点“南武山墓群”位置一致,“南武山墓群”系汉代古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高某1等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江苏文定律师事务所曹广科律师解答:
高某1、李某1、孟某1结伙非法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情节较轻,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三人盗掘古墓葬尚未损害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高某1召集李某1、孟某1,组织实施盗墓行为,李某1参与盗墓并召集同案参与人齐某1,孟某1参与盗墓,三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李某1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轻处罚。
曹广科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曹广科律师,曾在知名房产公司、不动产经纪公司工作多年,谙熟各类房产交易规则。 一直专注房产诉讼案件。擅长处理各类房产纠纷、经济纠纷、离婚纠纷、刑事辩护等案件。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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