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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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时间:2024-12-13 13:09 点击:10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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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20年7月中下旬,雷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办理三张银行卡及配套的电话卡、U盾,以每套卡、盾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伟哥”,用于接收、转移网络犯罪所得,共非法获利1565元。

经统计,雷某出售的涉案银行卡共转入网络犯罪赃款2693833.87元、共转出网络犯罪赃款2637023.52元。经查,上述转移网络犯罪赃款中含有被害人林某、陈某二人被他人以“网络兼职刷单”为由骗取的部分赃款。

雷某明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水鹏飞律师解答:

雷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出售银行卡及配套的电话卡、U盾3套,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金额2693833.8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雷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雷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雷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水鹏飞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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