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国外信用卡骗取钱财,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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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国外信用卡骗取钱财,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时间:2024-12-11 13:02 点击:7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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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网友咨询:

冯辉、季长清、朱凯黔于2021年10月23日至27日期间,伙同王×1等人,使用伪造的美国运通信用卡,通过设在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招待所的POS机刷卡套现,共计骗取美国运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7461万元。冯辉、季长清、朱凯黔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戚领律师解答:

冯辉、季长清、朱凯黔伙同他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冯辉、季长清、朱凯黔所犯信用卡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均应予惩处。

冯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假释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季长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从轻处罚。

戚领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戚领律师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以来办理多起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对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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