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即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实施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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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周某某与李某某合伙承包大田乡“赤谷坪”山场采伐林木。因为林木往建宁县溪源乡方向运出成本太高,周某某和李某某便商讨重新开挖一条路,方便运输木头下山,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也未取得林权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雇请驾驶钩机修路,将泰宁县大田乡垒际村“黄泥垅”山场内的杉木毁坏4株、马尾松毁坏12株、阔叶树毁坏101株、毛竹毁坏49株。经鉴定,泰宁县大田乡垒际村“黄泥垅”山场共被毁坏林木117株,毛竹49株,立木蓄积9.8098立方米,出材材积6.3839立方米,林木价值4128.25元。周某某,李某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洪开通律师解答:
周某某与李某某为新修土路连接采伐山场便于运输林木,违反森林法律法规,未经审批,亦未经林权单位同意,擅自毁坏他人林木117株、毛竹49株,立木蓄积9.809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洪开通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洪开通律师,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经办案件包括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多类型的民事案件;开设赌场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掩饰掩饰犯罪所得罪等众多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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