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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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至2021年12月12日,钟某未取得狩猎许可,在平江县三阳乡的山林,使用钢丝夹套进行狩猎,并猎得疑似白鹇一只,小麂两只。
2021年12月12日,民警在钟某家中查获已被宰杀的疑似白鹇一只、钢丝夹套一组。根据钟某的指认,在苏岳村“土地坳”“张家岭”“苦竹洞”等地,查获其放置的钢丝夹套5个,现场发现被捕获的小麂一只,并当场放生。经平江县林业局认定,钟某狩猎使用的钢丝夹套属于禁猎工具;查获的野生动物分别为湖南省重点保护动物、国家“三有”动物呢偶蹄目小麂、疑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
钟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孙莉律师解答:
钟某违反《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等有关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到案后,钟某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孙莉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孙莉律师专职从事法律服务十多年,擅长刑事辩护及民商事领域的诉讼、非诉讼实务,业务能力强。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担任惠仲仲裁员及法院调解员,处理大量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获当事人一致好评。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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