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致人死亡是不是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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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致人死亡是不是结果加重犯?

时间:2024-07-13 12:36 点击:13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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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结果加重犯,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了基本的犯罪构成,或者说实施了一个基本的犯罪行为,该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作为加重法定刑的结果。

网友咨询:

绑架罪致人死亡是不是结果加重犯?

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顾芹琴律师解答:

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是结果加重犯。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对该死亡主观上至少有过失的罪过,如果被绑架人的死亡与绑架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该死亡对于行为人而言是意外事件。

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顾芹琴律师解析:

所谓结果加重犯,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了基本的犯罪构成,或者说实施了一个基本的犯罪行为,该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作为加重法定刑的结果。

基本构成特征

(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

(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称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组成部分,也即基本犯罪构成要件是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前提和基础。加重结果不能离开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独立存在。

(3)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起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对于结果加重犯,应当按照刑法分则条款所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顾芹琴律师简介

专职律师,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法律顾问、企业重组和清算等民商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工作严谨,准确把握客户需求,灵活设计法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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