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工作中,员工之间可能会出现肢体冲突的情况。然而,河南洛阳一家公司的员工因工作失误被其领导批评后,心生怨恨竟“一时冲动”偷袭领导,致使其颅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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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系洛阳某有限公司部门管理人员,赵某某为其下属员工。2017年10月7日,赵某某和同事宁某某在工作中不慎将模具坠落,10月8日王某某作为领导对两人作出处理(批评)。
2017年10月11日0时,王某某下夜班至居住小区内,遭到骑摩托车戴头盔不明人员持利器击打头面部等处致其受伤,后此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王某某被送往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开放性颅骨骨折,头面背部多发裂伤(头顶部、枕部、左颞部、左侧眶上、左侧背部)左侧额面部、左侧额颞部、头顶部皮下软组织肿胀。
案发时,王某某不确定实施侵害者身份,怀疑系赵某某所为,向公安机关报警,经调查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是赵某某实施侵害行为。2018年2月26日,公安机关获取足够证据后,将赵某某控制;2月27日,赵某某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刑事拘留,4月4日被逮捕。
2019年12月23日,洛阳市中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赵某某持利器击打王某某头面部等处,致王某某受伤。
王某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长春市九台区九台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刘兴亮律师解答:
“工作时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劳动时间,而应包括上下班途中时间、加班时间(包括自愿加班时间)、临时接受工作任务时间、因公出差期间、非法延长的工作时间等。
“工作场所”也不能仅仅理解为是狭义上的劳动场所,还应包括围墙内所有场所、指派外出工作场所及路线、上下班路线等。
因此王某某因履行职务行为致公司职工赵某某心存不满,并在下班回家途中受到赵某某暴力伤害,其所受到的伤害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
刘兴亮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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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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