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务外出被打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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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务外出被打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时间:2024-08-17 12:15 点击:7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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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网友咨询:

某铁路公司职工裴某在单位工务段采石场进行卸碴工作,某日下午15时许,与同事乔某等人在火车站站停的宿营车内饮酒,在饮酒过程中裴某和乔某因以往工作考核问题发生口角,后裴某回到第一节宿营车内休息,当晚23时20分左右乔某到裴某所在的宿营车内再次与裴某发生口角,继而厮打起来,在厮打过程中乔某用一个音响将裴某右眼打伤,后经当地铁路运输法院判决乔某故意伤害罪,处于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裴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上海治学律师事务所胡漪婷律师解答:

裴某在宿营车饮酒过程中与同事发生口角,当晚23时20分左右休息时间与同事再次发生口角厮打致伤,不属工作时间。裴某在休息时喝酒与同事发生口角厮打致伤,不属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致伤。该事故为非工作过程中因琐事厮打致伤,不符合工伤认定范围。

因此无法认定为工伤。

胡漪婷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胡漪婷律师2011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就读于法学专业。2020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现在上海治学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胡漪婷律师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各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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