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通过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拟规范的工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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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和宗某均是某公司员工,2019年5月5日,曹某上早班(8时-16时),宗某上中班 (16时-24时)。当天15时45分左右,宗某进入车间大门刷卡完毕准备离开,遇到等待刷卡下早班的曹某,曹某开玩笑时用脚轻轻踢了下宗某的臀部,后宗某随即返回与曹某嬉戏推揉,因曹某用力不当致使宗某失去重心倒地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
宗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龙兵律师解答:
本案伤害事故虽然发生的地点在工作场所内,时间在工作时间前后,但其发生的原因并非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相关,也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导致,而是因其与曹某因工作之外的原因嬉戏推揉所致。
因此,宗某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龙兵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业理论知识扎实,曾在某大型集团公司从事法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擅长处理婚姻家事纠纷,劳动工伤案件处理,对公司法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有较深研究。
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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