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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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5时17分,宋某驾驶牌号为×××的福田牌轻型栏板货车载着杨某,由宕昌沿兰海高速往武都方向行驶,行驶至兰海高速上行线330km+10m处隧道内时,车辆碰撞到隧道内右侧紧急停车带墙体,造成驾驶人宋某受伤、乘车人杨某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宕昌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生前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闭合性胸腹部损伤死亡。经宕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宋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案发后宋某已赔偿杨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39000元。
宋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程琳律师解答:
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宋某作为驾驶员虽负有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宋某再无酒后驾驶、超载、超速、与其他车辆相撞等其他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犯罪情节较轻;真诚向被害人家属赔礼道歉,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部分民事赔偿款,承诺如期赔偿剩余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认罚,悔罪表现诚恳;宋某系初犯偶犯,且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性犯罪,悔罪态度诚恳,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或危险性低;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对宋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使用缓刑。
程琳律师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中明确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华政所建设工程&涉外业务部主任,国际贸易、法学专业。工作语言:中文、韩语、英语。程琳律师充分发挥语言优势、利用多年从业经验,对海内外不同类型的企业法律风险管控体系做了潜心研究,擅长解决综合性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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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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