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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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14时25分,李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双铁路由九房往黄龙方向行驶,行至双铁路9KM+200M处时,与迎面驶来的聂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会车时侧翻至路外坎下,造成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田某受伤,重型自卸货车受损。经检测,事故发生时李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严重超载。经金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聂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田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田某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李某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赵峻律师解答:
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赵峻律师补充: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赵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赵峻律师。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会员,沈阳地区民法典宣讲大使。
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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