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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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27日中午14时左右,高建国驾驶赣H×××××重型半挂牵引车+赣H×××××车沿高众线由弋阳县方向往乐平市涌山方向行驶,行至高众线乐平市地段时,由于疲劳驾驶疏于观察,追尾碰撞前方同向程某5驾驶的三轮电动车,造成程某5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高建国驾车逃离现场。案发后在交警的追查下高建国到办案机关投案。
1月4日,高建国及其家属与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谅解协议,补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高建国的犯罪行为的谅解。高建国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信凯(天津)律师事务所翟亚鲁律师解答:
高建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高建国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高建国及其家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谅解协议,补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翟亚鲁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律师执业11年,民事诉讼经验丰富,代理过大量的民商事案件,深得当事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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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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