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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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日17时47分许,郭永彬驾驶鲁Q1××**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20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兰陵县鲁城镇李山根村路口时,与行人李某1相撞,造成李某1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郭永彬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某1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郭永彬犯罪以后主动报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郭永彬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王静律师解答:
郭永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郭永彬犯罪以后主动报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郭永彬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悔罪情节,有依法可减轻处罚。
王静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法学理论扎实,庭审经验丰富,办案技巧娴熟
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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