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小明
被告:装修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原告向贵院提起以下民事诉讼:
一、案由及事实
原告小明与被告装修公司于2019年10月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约定由被告进行原告房屋的装修工程。然而在装修过程中,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完成工程,导致工程质量低劣,影响了原告的居住环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进行整改,但被告未予理会,致使原告遭受了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
二、请求
原告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时间重新进行装修工程,赔偿原告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50000元。
三、证据
1. 装修合同及相关附件
2. 装修过程中的照片和视频证据
3. 相关通讯记录和证词
四、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二条: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工程质量要求、工程工期要求和工程安全要求等履行合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因违反合同约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附带诉讼请求
1. 原告请求贵院裁定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判决。
2. 原告请求贵院责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特此起诉。
原告:小明
日期:2021年10月1日
【案例】
小明是一名年轻的白领,为了让自己的新房焕然一新,他找到了一家知名的装修公司进行装修工程。然而,装修公司的工程师却在装修过程中频频出现失误,导致原本美好的愿景变成了噩梦。小明多次与装修公司协商要求整改,但对方总是敷衍了事,最终让小明心生不满。
面对装修公司的不作为,小明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装修公司重新进行装修工程并赔偿其经济和精神损失。希望法院能够公正审理此案,维护小明的合法权益。
【法律条文】
以上所述事实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请求贵院判决装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时间重新进行装修工程,并赔偿小明50000元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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