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庆猛律师:口头合同,能否随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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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庆猛律师:口头合同,能否随意解除?

时间:2024-08-14 13:19 点击:8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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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交易中,合同尤为重要,既是双方合作的重要依据也是日后发生纠纷时的重要证据,但是实践中,因双方多次交易或者情况紧急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那么此时口头合同能否被随意解除呢?

网友咨询:

双方约定买二手车,价格时间都谈好了,但是没签合同,只是口头说了,现在买房不想买了,能解除合同吗?

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关庆猛律师解答: 口头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只要合同内容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样有效,当事人不能任意解除。

1、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一经订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能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2、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关庆猛律师解析:

原则上口头合同不能随意解除,但是某些情况下的租赁合同,可以随时解除。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关系,但出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因此如果租赁合同没有采取书面形式,且租赁期为六个月的或者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均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这对承租人十分不利,因此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房屋时,订立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确定租赁期限,以免被房东轰出房屋。

关庆猛律师,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劳动工伤、专利、商标、婚姻继承等专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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