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的房子能否加附加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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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的房子能否加附加协议?

时间:2024-07-04 12:59 点击:12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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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虽然为无偿合同,但不妨碍赠与人在合同中附加给赠与人一些义务。对于赠与的房子,能否加附加协议?

网友咨询:

赠与的房子能否加附加协议?

天津坚观律师事务所罗婷律师解答:

赠与合同虽然为无偿合同,但不妨碍赠与人在合同中附加给赠与人一些义务。只要所附义务合法,受赠人必须履行这些义务,赠与关系方为成立。这种赠与在法律上称为附负担赠与。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赠与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赠与的财产必须是赠与人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属于国家、集体、他人或者非法所得的财产,赠与合同无效。赠与合同无效,以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将其合法财产赠与他人,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

2、必须是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达;

3、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含义。受赠人不愿意接受赠与,或者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赠与人不愿意赠与的,赠与合同不成立。

对于自己的财产,可以赠与给他人。赠与合同是转让所有权的民事合同,是实践合同,必须转让所有权才能生效。

天津坚观律师事务所罗婷律师解析:

赠与合同的性质是怎样的?

1、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2、诺成行为。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3、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无需支付费用,故为单务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罗婷律师简介

经济学学士,法学双学士,处理多起民商事业务,致力于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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