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整装合同》,全权委托该公司为其装修房屋,工期90天,合同总金额186000元。在装修过程中,陈某按合同支付了156000元,半年后搬入此房居住,因对装修效果不满而未支付尾款30000元。陈某指出多处装修瑕疵,装修公司表示可以返修或优惠10000元,陈某拒绝。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装修公司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装修尾款30000元,陈某是否应当支付尾款?
陈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的《整装合同》合法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陈某已实际入住涉案房屋,其行为视为本案装饰装修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因此依据合同约定,陈某需向装修公司支付尾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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