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园林律师:在执行程序中,如何保护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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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园林律师:在执行程序中,如何保护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时间:2024-07-30 12:00 点击:18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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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根据法律规定,共有人对于其他共有人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那么对于被执行的份额,共有人应当如何实现其优先购买权呢?

网友咨询: 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如何保护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雷园林律师解答:

共有财产的处置过程中,其他共有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人民法院在拍卖、变卖前,应当以书面或可以确认知悉的方式,通知共有人,并发布公告。

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我院《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规程(试行)》的相关规定对优先购买权进行确认,在公告中载明有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

其他共有人认为人民法院拍卖、变卖,以物抵债行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雷园林律师解析:

就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共有人可采取以下方法进行权益救济:第一,通过与被执行人协议分割财产,并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以解除执行法院对其所有财产的强制措施;第二,通过提起析产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分割共有财产并请求确认财产所有权,并以此请求法院解除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可通过代位诉讼的方式向法院请求析产。 共有财产的执行程序一般包括:

(一)对共有财产先行采取扣押、查封、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同时将查控情况以书面或者其他确认知悉的方式告知其他共有人。

(二)确定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

(三)确定分割和变价方案,对共有份额进行强制分割变价。

以上第(二)、(三)项为裁定事项解决。

雷园林律师,湖南大学法律硕士。擅长合同、互联网金融、婚姻家庭、人身损害、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等纠纷处理。擅长法律顾问业务,擅长合同制作审查。刑事辩护经验丰富。具备税务、财务、会计、审计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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