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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 相关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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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城市户口的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民的房子或者说买宅基地建造房子是比较常见的现象,但是一遇到征地拆迁,因其引发的纠纷也比比皆是。 网友咨询: 城市户口的居民能够买农村宅基地或者农村房子吗? 北京道广律师事务所周皓律师解答: 2007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该《通知》中明确提出“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也就是说,拥有城市户口的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民已经获得的宅基地建房
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登记结婚,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 网友咨询: 户口本上没改离婚能登记结婚吗? 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雷蕾律师解答: 户口本不改离婚是否可以领结婚证,一般因情况而定: 1、如果户口簿上婚姻状态栏显示的是未婚,那可以领结婚证; 2、要是之前改为已婚,那就需要拿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的离婚协议书,然后到公安局更改为离异才能领结婚证。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户

离婚再婚户口

2024-06-28
离婚了户口怎么办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如果是由于离婚引起的分户、迁户问题,就可以带着离婚证、本人身份证还有户口本,去当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 离婚再婚户口怎么处理 公民因离婚引起的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登记部门会将其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进行变更,再婚时,当
导语:最近,我们接到了一位家庭的求助,他们收养了一个孩子已经有6年了,但是孩子仍然无法办理户口。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解释这种情况,并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分析。 案例: 小明是一个6岁的男孩,他在出生后不久被一对夫妇收养了。这对夫妇对小明视如己出,给予他无微不至的关爱和教育。然而,当他们想为小明办理户口时,却遇到了困难。因为小明是被收养的,而他的亲生父母已经无法找到,所以无法提供相关的户口证明材料。经过多次努力,这对夫妇依然无法为小明解决户口问题,他们只能求助于律师事务所。 法律条文:
导语:在拆迁过程中,有时候会出现户口不在本村的情况,这会影响到补偿的问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呢? 案例:小明是一名务农的农民,他的户口并不在自己居住的村庄,而是在附近的另一个村庄。最近,他所居住的村庄将进行拆迁,小明需要进行房屋补偿。然而,由于他的户口不在本村,他不清楚自己是否有资格获得补偿。 根据《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无论户口在何处,只要是合法居住在拆迁范围内的人员,都有权享受相应的补偿。因此,小明虽然户口不在本村,但是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是合法居住在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就有权获得
导语:监护权变更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涉及到孩子的生活和未来。在监护权变更后户口迁移的问题上,需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孩子的合法权益。 案例:小明是一名6岁的男孩,父母离婚后由母亲获得了监护权。然而,由于母亲的工作原因需要搬到另一个城市,小明的户口也需要迁移。在监护权变更后户口迁移的问题上,母亲感到困惑和担忧。 在这种情况下,母亲需要及时咨询律师,了解监护权变更后户口迁移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护法》第十条规定,监护人有权决定被监护人的户口迁移事宜。因此,母亲作为小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 财政部关于解决国营华侨农(林)场重新调整安置归侨、 难侨的劳动指标及户口、粮食供应关系等问题的通知 (1986年7月15日 (86)侨经会字第024号)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发〔1985〕26号),切实做好华侨农(林)场对部分归侨、难侨(含其子女,下同)重新调整安置工作,现就解决华侨农(林)场重新调整安置归侨、难侨的劳动指标及户口、食粮供应关系转移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发〔1985〕26号文件,
导语:在我国家庭法中,孩子户口在谁名下并不代表谁就拥有抚养权。抚养权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而定的。 案例:小明和小红是一对夫妻,他们有一个6岁的儿子小磊。由于感情破裂,小明和小红决定离婚。在离婚过程中,他们产生了争执,谁来抚养小磊的问题成为焦点。小明认为,由于小磊的户口是在他名下,所以他应该具有抚养权。而小红则认为,她是孩子的母亲,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应该由她来抚养小磊。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抚养权应当根据孩子的利益和实际情况来确定,而不是简单地根据户口所在地来决定。法
公安部关于户口登记条例中几项条款具体执行意见的通知((58)公治字第8号 1958年1月10日)各省自治区、市公安厅、局;省辖市公安局: (一)第十条二款“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的具体执行办法:(1)由城市(指县城以上城市,以下同。)劳动部门按照国家计划统一招收,录用的农村人口,决定长期录用的,由城市区(县)以上劳动部门签发“录用证明”(样式不做统一规定,但必须加盖区(县)以上
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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