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协商解除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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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协商解除的标准

时间:2024-05-09 10:58 点击:19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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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劳动关系中,试用期是雇主和雇员之间的一种灵活期,双方可以在这段时间内相互了解、考察。然而,如果在试用期内出现问题,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试用期内协商解除的标准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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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据以下标准:双方协商一致;试用期内劳动者不适应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日通知劳动者,劳动者应当提前三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小明在某公司担任销售岗位,在试用期内表现不佳,连续多次未完成销售任务。公司经过多次培训和沟通,但小明的工作态度和能力一直没有明显改善。于是,公司决定与小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提前三日通知小明,小明也提前三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成功解除劳动合同。

总结:试用期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灵活的解决办法,既保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劳动者的权利。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遵守《劳动法》相关规定,进行充分协商,确保程序合法、合规。只有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才能成功解除劳动合同。希望以上内容能帮助您更好地了解试用期内协商解除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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