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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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时间:2024-09-25 11:40 点击:19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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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双重劳动关系普遍存在,原国有企业的员工因改制等原因,失业还保留关系再就业的很多,企业停薪留职、内退的员工再就业,这些都是双重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网友咨询:

劳动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王波律师解答:

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同一时期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 该劳动关系可能是劳动合同关系,也可能是事实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中的每个关系都应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原用人单位履行告知义务,不得对原用人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当原用人单位明确告知不予同意,要求改正的,劳动者不得再另行建立劳动关系,否则,原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形下,若劳动者的第二用人单位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与第二用人单位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王波律师解析:

用人单位需要谨慎招用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注意防范相应的法律风险。

虽然没有禁止存在,但出现法定情形需要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或解除劳动合同。

即便如此,用人单位也要谨慎招用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

确实需要招用的,应当注意不要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经提出改正的劳动者应当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工伤保险的认定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要素密切相关,如果劳动者在某一个用人单位受伤,但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就会造成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无法报销。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确定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已缴费,则应为劳动者单独缴纳工伤保险费。

王波律师就职于浙江省知名律师事务所,执业十年,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担任过三十余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专业、专注是王波律师的服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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