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间被患精神分裂同事用刀砍伤致死是否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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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期间被患精神分裂同事用刀砍伤致死是否属于工伤?

时间:2024-08-21 12:41 点击:10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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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网友咨询:

张民系某公司的工作人员,任水吧服务员一职。12月23日,张民在亮歌量贩KTV平凉路店工作间制作水果拼盘时,被郑用用刀砍伤,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调查,郑用系精神分裂症患者,已被强制医疗。张民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江西江佑律师事务所王元恒律师解答:

张民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属于认定工伤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王元恒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王元恒,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学专业,现为江西江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从事多年公司法务工作,在劳动工伤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公司纠纷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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