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工作时间内上厕所虽与其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正常工作密不可分, 在工作时间上厕所路上受伤,应属于 “因工作原因”受伤,因此,可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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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上厕所,从厕所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山西谋略律师事务所徐亚萍律师解答:
职工在工作时间内上厕所虽与其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正常工作密不可分, 在工作时间上厕所路上受伤,应属于 “因工作原因”受伤,因此,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或是由于职工的生产、工作行为引起的,或是由于工作过程中发生与职工的工作行为无关的其他意外因素而引发的,这种由于工作行为之外的意外因素而引发的对职工的伤害虽然不是由于职工的工作行为引发的,也可能并不发生在职工的工作过程中,但是,由于这种伤害发生于职工在单位上班的时间内与区域内,它也就因为其发生的时间因素与空间因素而具有工伤的性质。职工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进行生产工作的,若非在为单位生产工作,便不须在单位的厂区内上厕所,只要排除了法定的不构成工伤的情况,其他发生意外而使职工致伤的,包括工作时间上厕所摔伤的,均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山西谋略律师事务所徐亚萍律师解析:
在合理的生理需要过程中受到伤害的,构成了因“间接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应该认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合理生理需要的前提必须是合理的、必要的。且必须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因素相关联的。合理性, 就是法,“法律没有合理性、经验和社会客观规律或社会常理。如上班时间上厕所是合理的生理需求,如果上厕所时间长达数小时。则明显不合理。因为作为一个正常人上厕所不可能长达数小时。标准应以维持劳动者生理机能的正常工作状态为底线。也就是说,如果一个生理需求不解决,就会影响劳动者生班费。所谓的机能的正常运转和维持正常工作状态,那么该生理需是必要的生理需求,因为如果不用餐就会影响司下午的工作,那么这个需求就是必要的。例如,午间用餐时间饮酒,不仅不是维持劳动者生理机能正常运工作状态;而且还会影响甚至破坏劳动者的工作状态,就不是必要的封正常工正常工作状态所必需的推向公众视线。认定时应该予排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徐亚萍律师简介
2000年通过全国司法考试 从业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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