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所以,未随身携带驾驶证是一种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处罚。对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处理如下:无论驾驶人行驶中违法与否,均不允许驾驶人再驾驶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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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1时许,杨建康饮酒后无证驾驶云L×××××的面包车,从家里出发到平甸线公路127公里900米处(漾濞县灯光球场)停车后,次日16时许,杨建康到停车场驾驶该车辆,倒车时与云L×××××的中型普通客车相撞后报警,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经抽血送检鉴定,杨建康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94mg/100ml。杨建康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所张晓星律师解答:
杨建康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与停放的客运车辆相撞,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处罚。案发后其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对所撞车辆进行维修,并积极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杨建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仍不思悔改,漠视交通安全,再次醉酒后无证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故不宜对其适用缓刑。
张晓星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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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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