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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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13时许,孙静波驾驶×××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幸福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官银号立交桥南侧时,与由西北向东南方向打斜横过幸福南大街的卢某驾驶的新蕾牌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卢某受伤。发生交通事故后,孙静波弃车逃逸。9月10日经白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追逃大队认定,孙静波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11月11日经白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一级。12月3日,孙静波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孙静波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山东宏鼎律师事务所张璇律师解答:
孙静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孙静波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从轻处罚。孙静波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对卢某已构成侵权,孙静波应赔偿卢某合理损失。
张璇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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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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