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交通运输管理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虽然很多的机构和组织对交通运输管理的监督和管理非常的全面,但是还是不能够完全杜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的行为是属于非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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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22时50分许,吴学东驾驶鲁Q×××××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国道233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198公里+0米路段时,与前方顺行的李振华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振华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李振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0月21日死亡。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吴学东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吴学东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李艳影律师解答:
吴学东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未能确保行车安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发后,吴学东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吴学东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
李艳影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李艳影律师执业12年,专注于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与非诉经验
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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