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区门口开车与人相撞,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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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区门口开车与人相撞,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时间:2024-08-16 13:25 点击:5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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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准自首。

网友咨询:

2021年12月15日6时许,颜磊驾驶鲁AP××××号小型轿车沿肥桃路由西向东行至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上海华府小区门口时,与由南向北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孟某碰撞肇事,致被害人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经肥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因交通事故头部受到较大钝性外力作用致其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颜磊报警并在现场等待。

颜磊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王秀律师解答:

颜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发后颜磊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颜磊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王秀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006年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本科,法学专业,现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在诉讼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同时非常注重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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