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车辆,操作不当引发交通事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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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车辆,操作不当引发交通事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时间:2024-08-14 12:17 点击:10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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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网友咨询:

2019年12月1日,张全珠驾驶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H×××**号重型平板半挂车载贾某5,沿天候高速公路鸡石段由石屏方向驶往鸡街方向。当日6时13分行驶至天候高速公路鸡石段K257+107.7米处时,车辆右前部碰撞道路右侧钢制隔离护栏后翻覆于道路外,造成鲁H×××**号车乘车人贾某5当场死亡,驾驶人张全珠受伤,车辆、车辆所载货物(蔬菜)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贾某5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胸腔脏器损伤死亡;张全珠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全珠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贾某5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案发后,张全珠借用他人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

张全珠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湖南天楚律师事务所刘国梁律师解答:

张全珠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其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发后,张全珠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刘国梁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资深股权与建设工程律师,湖南师范大学客座教授。十多年来专注于民商事纠纷领域。律心雕龙律师团队创始人。曾就职于中国石化、中广核下属公司,是一位能将法律与企业经营管理平衡、衔接的复合型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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