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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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6日,何孝伸驾驶云C×××**号小型面包车由宜就往大姚方向行驶,20时00分,当车行驶至国道227线K2712+103.4m处时,与同向在路上行走的行人杨某2相撞,造成杨某2当场死亡,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认定,何孝伸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2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何孝伸所驾驶的云C×××**号小型面包车,未发现导致此次事故的突发性机械故障存在;杨某2死亡原因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何孝伸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四川鹏道律师事务所谢蕊忆律师解答:
何孝伸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通行,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发后,何孝伸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积极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犯罪事实,依法可减轻处罚。
谢蕊忆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211大学毕业,曾在法院工作,专业化、责任感是我服务客户的理念,始终把客户的权益放在第一位,为客户量身打造最优质、最专业的解决方案。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经济纠纷等案件
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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