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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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5日4时许,苑宝玉驾驶严重超载的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西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京开辅路京开高速T30012号灯杆南路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姜某1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姜某1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姜某1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因苑宝玉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未做到安全驾驶,且发生事故时存在严重超载的违法行为,故苑宝玉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姜某1承担次要责任。苑宝玉于2019年7月24日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传唤到案。
苑宝玉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吴钰律师解答:
苑宝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严重超载的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苑宝玉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鉴于苑宝玉认罪悔罪,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
吴钰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毕业于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学学士,执业领域:刑事辩护、代理民事、劳动、经济案件的调解、诉讼与仲裁。
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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