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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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7日3时许,孟忱饮酒后驾驶一辆绿色“牧马人”牌小型越野客车,沿京津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某桥附近时,与前方等待交通信号灯放行的陶某驾驶的黑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追尾,导致陶某驾驶的车辆与路灯杆相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护栏、路灯杆损坏,陶某受伤;经通州交通支队潞河大队认定,孟忱负事故全部责任,陶某无责任;经抽血检测,孟忱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7.7mg/100ml;孟忱于2020年10月17日在事故发生后明知对方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孟忱已部分赔偿陶某损失。
孟忱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鄢潇雅律师解答:
孟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
孟忱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孟忱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车辆损失、身体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孟忱无犯罪记录,系初犯,并且通过家属积极赔偿事故相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鄢潇雅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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