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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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时间:2024-08-13 11:57 点击:6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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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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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6日21时许,范晓岩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色雅阁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马家堡西里小区西门附近处,与阮京生驾驶的车牌号为×××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

经认定,范晓岩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经检验,范晓岩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5.9mg/100ml。

范晓岩明知事故对方报警而在现场等待,于案发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范晓岩赔偿阮京生损失。

范晓岩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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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鸢律师事务所尹文亮律师解答:

范晓岩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

范晓岩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

范晓岩明知事故对方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后赔偿事故对方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尹文亮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山东尹文亮律师,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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