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网友咨询:
2020年10月26日20时许,张海饮酒后驾驶号牌号码为×××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南平庄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相对方报警后,张海明知对方报警而留在现场。当日22时10分,医务人员抽取被告人张海体内静脉血并留存,后经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4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
张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黄庄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行驶的行为,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负全部责任。张海赔偿事故相对方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已获得谅解。张海还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山东隆谋律师事务所周彦平律师解答:
张海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
张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理应从重处罚。
鉴于其明知对方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可视为自首,结合其已赔偿事故相对方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的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周彦平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周彦平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明间借贷、农民工讨薪、合同纠纷类案件中有独到的见解,有丰富的庭审经验,在打黑涉恶的案件中充分施展辩论技巧,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024-12-23
2024-12-23
2024-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