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车辆将行人碾压致死,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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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车辆将行人碾压致死,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时间:2024-08-12 12:33 点击:15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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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指行车(多指汽车等机动车)时发生的伤亡事故。车祸已成为当今社会公害,为城市人口死亡的四大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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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3日2时50分许,李奇驾驶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龙塘路与木燕路交叉口西侧处,适有徐某由东向西行走至此,轻型厢式货车前部右侧与徐某身体相撞致其死亡。

经鉴定,徐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其所受损伤存在碾压伤。经认定,李奇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为无责任。李奇后主动到案。

李奇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胡丹律师解答:

李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李奇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鉴于李奇系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

胡丹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胡丹律师,取得法学学士学位,获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执业期间将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为当事人办实事。办理过大量劳动、人伤类案件。参与多起商业谈判及民事案件谈判,拥有丰富协调沟通能力及谈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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