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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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7日23时许,冯帅帅酒后驾驶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业大街与永华路交叉路口北侧时,与被害人邓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无号牌)相撞,造成两车损害,被害人邓某受伤。经认定,冯帅帅负事故主要责任。经检测,冯帅帅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19.6mg/100ml。
冯帅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金马律师解答:
冯帅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
冯帅帅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故可对其从重处罚。
鉴于冯帅帅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鉴于冯帅帅的亲属在侦查阶段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金马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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