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汽车引起事故,造成2人死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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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汽车引起事故,造成2人死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时间:2024-08-11 13:05 点击:6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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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指行车(多指汽车等机动车)时发生的伤亡事故。车祸已成为当今社会公害,为城市人口死亡的四大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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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1日18时30分许,韩丽丽驾驶车牌号为津A×××**小型轿车,从京哈公路74公里300米道路南侧人行道由南向东右转驶入京哈公路时未保安全,造成其车左侧前部与道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行驶的李某1所骑电动自行车(前载李某2、后某李某3)右侧发生碰撞,致电动自行车及骑乘人员李某1、李某2、李某3向左侧倾倒,电动自行车左侧与公路中心隔离护栏南侧第二条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行驶的王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H×××**-冀H×××**号半挂车组右侧前部发生碰撞,李某1被半挂车组右侧车轮碾轧,因重型颅脑损伤当场死亡,李某2受伤后经抢救无效,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经公安交管部门事故处理认定,韩丽丽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1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李某3、李某2不负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韩丽丽所驾驶小型轿车乘车人刘某报警,韩丽丽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立案后,分别于2017年7月18日、2017年8月8日依法对韩丽丽传唤,韩丽丽均未到案,公安机关遂将其列为在逃人员。2017年9月22日韩丽丽到公安机关投案。事故发生后,韩丽丽向被害人李某1、李某2的近亲属支付丧葬费人民币3万元。

韩丽丽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金露燕律师解答:

韩丽丽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处罚。

鉴于韩丽丽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二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认罪悔罪表现,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对韩丽丽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金露燕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苏州大学研究生毕业,具有法务工作经验,擅长婚姻家事、合同纠纷类案件,也经常帮助弱势群体劳动者向企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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