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是醉驾入刑10周年,十年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众人共识,但在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偏远农村地区,酒驾问题依然大量存在,严重危及交通安全。部分农村地区劝酒风气盛行,驾驶员法律意识淡薄,交通执法资源和管理力量有限,均是诱发酒驾的高发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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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和包某都是小学文化,居住在农村地区,分别在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在巡逻过程中查获,经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71.86mg/100ml,包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92mg/100ml,二者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两人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认罪认罚。
石某、包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山西驰晋律师事务所张峥律师解答:
两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农村地区被交警查获,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石某的血液乙醇含量高达371.86mg/100ml,应依法酌情从重处罚。
案发后,两人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张峥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8年,熟悉民商事及执行业务
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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