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在卖房的时候必须要能够拿到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预售证,有些开发商为了让资金尽快的回笼,在还没有拿到预售证的前提下就开卖了,不少购房者也有去购买,那么,无预售证卖房如何赔偿?
网友咨询:
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房屋,我能否退房并要求赔偿?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吕永平律师解答:
无预售证退房的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
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吕永平律师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律所合伙人,担任中石油、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等大型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做过新三板、发债、并购重组等业务,代理过多起诉讼案件,案件结果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