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经无修缮价值,需要立即拆除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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