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拆迁中,对公房承租人怎么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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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征收拆迁中,对公房承租人怎么补偿安置?

时间:2024-08-17 12:31 点击:10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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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属于国有财产。公房包括直管公房与自管公房,均为我国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产物。所谓直管公房,是指所有权归属国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房屋,那么在房屋征收拆迁中,对公房承租人怎么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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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征收拆迁中,对公房承租人怎么补偿安置?

浙江胜可隆律师事务所胡时习律师解答:

在房屋征收拆迁中,对公房承租人应当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拆迁补助等费用。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浙江胜可隆律师事务所胡时习律师解析:

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也就是说,公房的产权是归国家所有,承租人只拥有公房的使用权,但公房在我国实质上是成为了一种长期存续的且带有福利性质、社会保障性质的“永租关系”。承租人是享有的是类似于物权的财产权益。因此,在房屋征收中,公房承租人应享有类似于所有权人的物权权利。

在实践中,各地关于公房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存在较大差异,而且,由于公房是因历史的住房制度而产生的,很多房屋产权关系、租赁关系都比较复杂、模糊。为了处理好公房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对公房承租人进行合理的补偿安置,提高征收拆迁工作效率,降低法律风险,建议征收(拆迁)人聘请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对公房征收拆迁工作进行法律指导。

胡时习律师,律师执业十二年,精心研究中国的司法体系,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特别擅长办理房产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合同纠纷、债务纠纷等民商事案件,秉承“委托如山”的理念,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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