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居住权解除的条件是什么,居住权解除有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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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居住权解除的条件是什么,居住权解除有哪些条件?

时间:2024-08-09 13:07 点击:5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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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每天都会有很多夫妻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的时候,最好要协商好财产分割的方案。如果房屋属于婚前财产,则不列入财产分割的项目。可是如果离婚时有一方因为没有房子而产生了居住困难的问题。那么离婚房产居住权解除的条件是什么,居住权解除有哪些条件?

网友咨询:

离婚房产居住权解除的条件是什么,居住权解除有哪些条件?

福建玄章律师事务所陈历辛律师解答:

离婚房产居住权解除的条件有:

1、在执行居住帮助期间,生活困难方另行结婚或者死亡的,对方可终止帮助;

2、原定居住帮助期限执行完毕后,生活困难方又要求对方给予继续居住帮助的,除非对方愿意继续提供居住帮助,一般不予支持;

3、非因提供帮助的人的原因,居住的房产受毁损或灭失时,居住权中止或终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福建玄章律师事务所陈历辛律师解析:

居住权的特点:

(一)居住权只能在他人住宅上设立。

第一,居住权只能在他人住宅上设立,是居住权人为了满足生活需要,对他人住宅占有、使用的权利。

第二,居住权只能设立在住宅之上,不能在商铺上设立居住权。

(二)设立居住权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双方签署书面居住权合同,另一种是以遗嘱方式设立。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居住权设立及注销须依法登记。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导致居住权消灭的,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四)居住权原则上是免费设立的。

居住权本质就决定了其应当是一种无须支付对价的无偿行为,当然,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五)居住权不能转让、继承。

也就是说,你给张三设立了居住权,就只能张三自己行使,不能把权利转让给他人,张三死亡后,他享有的居住权不能由他的继承人继承。

(六)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不能出租。

陈历辛律师,自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了大量的诉讼、非诉讼案件,其中包括婚姻家庭纠纷、劳动工伤、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以及刑事案件辩护等等,执业以来一直用认真、务实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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