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是否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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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是否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时间:2024-08-21 12:32 点击:13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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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笔债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债务人的,就属于共同债务。有关共同债务的法律关系有两个,一个是对外的法律关系,一个是对内的法律关系。对外法律关系就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之间内部关系在所不问,有权要求所有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对内法律关系就是债务人之间如何分担债务。那么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是否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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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是否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李菁律师解答: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指的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

追偿权的范围大体包括:

(1)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付的财产;

(2)为履行保证义务所支付的其他费用;

(3)各种费用的利息;

(4)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而受到的损失。

《担保法》第31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李菁律师解析:

保证人行使求偿权应符合一定的条件:(1)保证人已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债务人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全部或部分免责;(2)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时不存在过错,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时,因其过错致使主债务人遭受损失的,保证人丧失追偿权。(3)保证人未放弃追偿权;(4)追偿权的范围不应当超过主债权的范围。

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又称“求偿权”,是指在被担保人(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时,保证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代为履行,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向被担保人(债务人)以及其他连带保证人请求清偿的权利。

《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李菁律师,同时为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十余年来,始终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利益。人性化、专业化的法律服务,是本律师从事法律工作的一大特色,对婚姻家庭心理学有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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