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特别的情形有什么,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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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特别的情形有什么,是哪些?

时间:2024-08-20 11:38 点击:7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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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那么债权申报特别的情形有什么,是哪些?

网友咨询:

债权申报特别的情形有什么,是哪些?

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姚望律师解答:

债权申报特别的情形:

一、职工债权。

二、利息请求权。

三、待定债权。

四、连带债权。

五、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六、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七、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

八、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

九、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姚望律师解析:

破产清算程序中,未按期申报的债权,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的,补充申报的债权仍有获得清偿的可能。不同于破产清算程序,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有可能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或是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补充申报债权,在不同的节点补充申报债权可能产生不能的结果。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2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从字面理解,法律并未禁止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申报债权,但在此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只能在重整计划完毕后,按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姚望律师,法律信仰的布道者。本律师在民商事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原则,以专业、诚信、负责的态度给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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