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未登记,有什么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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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未登记,有什么法律风险?

时间:2024-08-01 12:35 点击:7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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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买卖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卖人为了担保出卖价款的实现,与买受人约定在买受人完全支付了合同价款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于出卖人的约定。所有权保留是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约定,具有合同的相对性,如果未经登记,买受人处分标的物的,出卖人将面临怎样的法律风险呢?

网友咨询:

出卖了一批货物,并且约定了所有权保留,但是未登记。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未登记,有什么法律风险吗?

辽宁旭茂律师事务所刘哲律师解答: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买受人在完全履行义务之前将标的物出卖的,且对方属于善意的,那么出卖人将无法追回标的物,只能请求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

(一)买受人转让标的物,第三人取得标的物后,买受人向第三人请求追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出卖人能够举证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有权保留约定的除外;

(二)买受人将标的物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买受人请求行使取回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是出卖人能够举证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有权保留约定的除外;

(三)所有权保留约定已经登记的,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该约定登记的,具有公示效力,即使标的物已经交付的,仍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出卖人可以行使取回权,追回标的物。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 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刘哲律师解析: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在法定情形下享有取回权: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 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刘哲律师专职党员律师。擅长代理申诉、抗诉案件,并承接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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