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对个人破产制度正式从立法层面开始探索。
事实上,在长达三年的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的许多权利都会被限制,是一种“失权”的状态,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履行配合义务,恰恰是其贯彻社会信用原则的体现。
作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其必须在经历过免责考察期的“失权”之后,才能重新达到“复权”。
实际上,从“失权”到“复权”的筛选机制,正是区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和“老赖”的标准。所以,只要合法使用个人破产制度,做好监管等就不会让老赖肆意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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