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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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时间:2024-12-01 11:38 点击:8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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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

网友咨询:

王惠萍于2020年11月至12月间,以江苏惠伊百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虚构其能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5亿元的事实,以一张人民币1000万元的空头现金支票作为担保,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以支付贴息款的名义骗取××××公司450万元。后经被害单位报案,王惠萍于2021年9月3日被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其拒不供认犯罪事实。涉案赃款现均未起获。

王惠萍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崔彩珍律师解答:

王惠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王惠萍所犯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王惠萍虽经电话传唤到案,但拒不供认犯罪事实,且被害单位损失未得到弥补,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崔彩珍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崔彩珍律师拥有多年的法院工作经验,能够对案件从审诉两个角度分析判断,准确捕捉案件要点,善于理顺案件法律关系、找准法律切入点,其办案认真负责、细致耐心、逻辑缜密,能够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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