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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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施某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一款某世界名牌手表照片,被害人周某通过微信询问该款手表价格,双方谈好价钱为11.3万元后,周某前后分多笔共转账11.3万元至被告人施某账户上。施某收到钱后用于银行债务还款3万余元,剩余钱款用于网络赌博,全部输光。在此期间,施某以各种理由答复周某会发出手表,但一直没有发出手表给周某。
一直拖到2021年8月份串通同事“晓晓”冒充一卖表的表主“红居栋”,让“晓晓”告诉周某已经收到另一款世界高端名表的1万多元定金,施某又通过P图的方式,将多张转账给“红居栋”的银行转账截图发给周某,并转发该款高端名表已在自己手上的视频,给周某观看,营造出施某已经将这款手表钱款转给表主“红居栋”,手表已经在手上的假象,重新获得了周某的信任,周某再次被骗,再次转账4万元到施某微信。施某共诈骗被害人周某15.3万元。
案发后,施某赔偿了被害人15.3万元并取得了谅解。施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聂晶律师解答:
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15.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鉴于施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案发后其亲属已代其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聂晶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聂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专注于民商法领域,系东方大律师栏目特邀律师嘉宾。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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