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快递丢件的事并不少见,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因此,快递员在收、发快递的过程中,造成快递丢失的,其责任应当由快递公司承担。快递在未签收前丢失,消费者可以找卖家赔偿,卖家(寄件人)找快递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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