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烈谴责百度百科,把集资诈骗和非法集资等同了(谁能去把这条给修正了)。我国刑法是没有“非法集资罪”这种罪名的。非法集资只是一种行为(或者说是一种类型的犯罪),非法集资行为+不同的目的+不同的后果=相应的罪名。如楼上所引的百度百科中,应该是这样的: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网友认为:
第一百九十九条【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是原刑法规定的。
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施行):十二、删去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这两个罪名构成要素差不多,主要得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不是则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的话就是集资诈骗,是这样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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