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47条所述裁决是终局裁决,直接生效,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工人违规操作存在过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以此为新的理由起诉,要求其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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